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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执1968号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鹰高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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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鹰高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粤0404执1968号

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鹰高制衣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珠珠海鹰高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404行审28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珠斗地城社决(2017)05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58,661.1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99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人核实,截止2018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39,982.22元,被执行人已将该金额缴至申请人处,同时将执行费1999元存入本院账户,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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