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庄志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妙琼,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锡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庄志新,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字(2015)第33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地税字(2015)第33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字(2015)第33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庄志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珍
审 判 员 罗练珍
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