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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7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与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与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陈瑞强,该局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锡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颖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字[(长)2015)第414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地税字[(长)2015)第414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字[(长)2015)第414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珍

审 判 员  罗练珍

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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