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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3261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3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1363-0。

负责人梁沃钦,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胜洪、李杰成,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4031273T。

法定代表人谢坤。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行审294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955667.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于2018年3月6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申报债权,待上述财产拍卖后,统一参与分配。另,本院依法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3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耀 芬

审判员 霍 惠 媚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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