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台山市金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704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锦祥,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台山市金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那金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黎福龙。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台地税费决字(2014)003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台山市金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人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台山市金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台山市金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台地税费决字(2014)003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韦东
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