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3号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3号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银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义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前进街1号。

法定代表人:梁朝晖,局长。

再审申请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下称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宇公司申请再审称,60号行政判决故意回避主要证据,混淆案件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60号行政判决认定土地因闲置而收回是错误的,应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国土局的《请示》和市政府的《复函》等证据,认定涉案土地是因为城市规划需要而由政府协议收回的,并非因为闲置才收回的。并且,国土局对涉案土地是否闲置进行的检查,与政府协议收回事项完全无关;如果构成闲置,应由国土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对公司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因此,基于合理信任,土地闲置检查事项已经终结,涉案土地不构成闲置。另外,案件中出现的《闲置土地确认书》从来没有送达公司,公司不知情,该确认书不能生效,是无效的文件,不具合法性和关联性。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城市规划收回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免征土地增值税。且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司法判例为据。另,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收回协议约定日期支付补偿款,其迟延付款没有一点责任,而再审申请人确因此要被加收100万滞纳金,不公平。3、相关税务文件全部留置在看守所,谭建强拒绝接受,没有收过这些文件,更不知道内容,对公司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请求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作为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从未提交可以证明其曾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务行政法律法规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或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程序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或减免土地使用税并获得批准的证据,60号行政判决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理据不成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如认为其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件,可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免征申请)。此外,被申请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曾于2010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24日,数次向再审申请人时任法定代表人谭建强留置送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费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和《扣缴税款通知书》等税收文书,履行了制作税收文书、通知以及送达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并在再审申请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该行为未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行政强制条件的规定,60号行政判决据此维持一审关于被申请人扣缴申请人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其滞纳金的行为合法是正确的。至于案外人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大宇公司认为涉案土地补偿款不应纳税、相关税收文书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洪林

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

代理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亚文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