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8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银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义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前进街1号。
法定代表人:梁朝晖,局长。
再审申请人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纠纷,不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59号行政赔偿判决(下称5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宇公司申请再审称,59号行政赔偿判决故意回避主要证据,混淆案件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错误支持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1、59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土地因闲置而收回是错误的,应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国土局《请示》和市政府的《复函》等证据,认定涉案土地是因城市规划需要而由政府协议收回的。并且,国土局对涉案土地是否闲置进行的检查,与政府协议收回事项完全无关;如果构成闲置,应由国土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因此,基于合理信任,土地闲置检查事项已经终结,涉案土地不构成闲置。另外,案件中出现的《闲置土地确认书》从来没有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不知情,该确认书不能生效,是无效的文件,不具合法性和关联性。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城市规划收回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免征土地增值税,且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司法判例为据。另,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收回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补偿款,其迟延付款没有一点责任,而再审申请人却因此要被加收100万滞纳金,不公平。3、相关税务文件全部留置在看守所,谭建强拒绝接受,没有收过这些文件,更不知道内容,对再审申请人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之规定,国家赔偿应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必要条件。本案根据已经生效的另案(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60号行政案件判决结果,被申请人恩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扣划土地增值税7867028.98元、土地使用税1358483.74元以及相关滞纳金1015130.27元的决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59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返还两种税款及其滞纳金合计10240642.99元的判决是正确的。此外,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相关税务文书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的理由,亦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案外人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处理。综上,大宇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洪林
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
代理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