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佛山市三水华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5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7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钟桂明。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华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应洪。
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华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决定案,该局作出的三地税西征字[2015]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95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程序及拟终结本次执行措施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7第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