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地方税务局与廉江市河唇水泥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89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
被执行人廉江市河唇水泥厂,住所地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广寿,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廉江市河唇水泥厂行政非诉讼审查与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410778.5元,尚未执行回财产。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楼、厂房(证号分别为0879217、0879218、0879219、0879220、0879221、0879222、0879223)及生产水泥的所有设备于2015年4月29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查封,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粤0891执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廉江市河唇水泥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德伟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龙宝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