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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211号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西河分局与武江区天和数码快印中心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粤0203执211号 我要评论

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西河分局与武江区天和数码快印中心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5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西河分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16号。

负责人:邬凯虹。

被执行人:武江区天和数码快印中心,地址:韶关市工业东路30号第五栋。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西河分局与被执行人武江区天和数码快印中心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203执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明洲

审 判 员  张贵生

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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