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404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晖,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涛。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6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社处(2015)1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一案。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4612.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追缴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14612.04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缴,现被申请执行人仍欠缴社会保险费9254.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金地社处(2015)1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
1、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9254.44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代理审判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