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江高税务所、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5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审23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江高税务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负责人:胡载添,所长。
委托代理人:彭义华,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民。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云地税费江处理字〔2015〕0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叁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元零伍分及相应的滞纳金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36×××67账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云地税费江处理字〔2015〕0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 许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