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粤0704行审33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华路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焦广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慰、叶瑞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彩虹路5号4座。
法定代表人:谢伟志。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鹤地税(宅)费字(2015)00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从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未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201755.3元,事实清楚。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鹤地税(宅)费字(2015)00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韦东
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