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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362号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704行审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聂富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院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丰盛围东区江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炎辉。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8726.70元。

本院审查认为:截至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116785.60元,事实清楚。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蓬江费限改字(2015)110000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欠缴社会保险费88726.70元。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通过查询其存款账户可用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要求被执行人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8726.7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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