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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行终95号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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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9行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黄土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丽虹,女,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原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茂名市迎宾二路14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泳灵,女,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星,男,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行初2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以案情客观变化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之撤回上诉申请,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茂名市伟烨塑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少伟

审判员  张国平

审判员  封桢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君萍

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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