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8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异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那伏村元洲背。
法定代表人黄勇。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新会地税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情树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案号:(2016)粤0705执恢163号]过程中,被执行人亲情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新会地税局在作出“江新地税(2009)2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没有通知亲情树公司,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是无效的,不应该执行;异议人也从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因此,请求:1.立即中止“(2016)粤0705执恢163号”案的执行;2.立即终止对异议人在元洲背A1、B6、C3三幢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并将原被非法执行给江门市中新化学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不动产予以执行回转,再与该三幢房屋一起重新进行公开、公正、合法的评估及拍卖。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亲情树公司主要是对执行依据提出质疑,以及对执行过程中提出自己意见,并不是认为本院具体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亲情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不属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的情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异议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钊平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雁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