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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审787号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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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行审78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佳健,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09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为299845.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09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09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为299845.74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郭珮琳

审判员  吴嘉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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