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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179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耏盛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耏盛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7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6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法定代表人王锐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李炜,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涌口濂泉路何屋苑六巷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09256T。

法定代表人胡美娟。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6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耏盛鞋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84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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