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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行审49号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8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1202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成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东。

被执行人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赵福祥。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7160.29元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其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小茵

审判员  伍 健

审判员  杨力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潘楚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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