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顺德区嘉亿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8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办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伦宣路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星胜。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亿纺织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顺地税征字(2015)第4100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嘉亿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亿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8月3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8月3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8625.34元(含执行费620.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8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下空白)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徐伟健
执行员 谭金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