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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审917号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行审91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D10、11号地。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412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412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412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吴嘉敏

审判员  林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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