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添美(台山)电器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7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8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添美(台山)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白沙镇潮境华侨投资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添美(台山)电器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5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添美(台山)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应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85803.78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50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江台法执字第433号案拍卖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一批,得款726700元,另本案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4495.91元,合计1091195.91元。因添美(台山)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执行所得款项经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卫民
审判员 麦焕朝
审判员 李忠东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罗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