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行审9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广珠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志坚。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顺地税征〔2015〕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为4230.46元)。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顺地税征〔2015〕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2015年3月至10月欠缴社会保险费3006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0066元。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已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顺地税征〔2015〕第4101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2015年3月至9月欠缴社会保险费29139.9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9139.96元。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作出两次行政处理决定,重复处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至9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同一违法事实,并在两份征收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缴纳上述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顺地税征〔2015〕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是重复征收的行政处理行为,该行为明显违法且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依据顺地税征〔2015〕第412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吴嘉敏
审判员 林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