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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复41号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与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粤07执复41号 我要评论

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执复4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那伏村元洲背。。组织机构代码:78941284-5。

法定代表人:黄勇。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7186-4。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该局局长。

复议申请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情树公司”)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执异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亲情树公司主要是对执行依据提出质疑,以及对执行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不是认为该院具体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亲情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不属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的情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亲情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复议申请人亲情树公司申请复议称:申请执行人新会地税局在作出“江新地税(2009)2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没有通知亲情树公司,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是无效的,不应该执行。亲情树公司也从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持原审相同的理由请求:1、撤销(2016)粤0705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立案审查;2、中止(2016)粤0705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3、终止对亲情树公司在元洲背A1、B6、C3三幢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并将原被执行给江门市中新化学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不动产予以执行回转,再与该三幢房屋一起重新进行公开、公正、合法的评估及拍卖。

本院认为:新会地税局三江分局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江新地税三税处(2009)20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15日公告送达给亲情树公司。但亲情树公司逾期没有缴纳税款,新会地税局于2010年6月13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新法执字第140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新会地税局申请执行其三江分局作出的江新地税三税处(2009)20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亲情树公司尚未缴纳的税款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共计557394.78元扣缴入库,该院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亲情树公司在该执行案恢复执行期间对执行的依据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亲情树公司请求将元洲背A1、B6、C3三幢房屋与江门市中新化学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不动产一并评估及拍卖,是亲情树公司对执行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也不符合上述受理书面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亲情树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执异4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锡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李小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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