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东莞市太平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279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开发区迎宾路1号一站式办事服务中心。机构代码:75366896-1。
负责人刘继群。
委托代理人梁穗江,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以东,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太平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1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07436。
法定代表人朱伦宏。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行审134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地税松通[2015]1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欠缴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税款人民币928844.75元及滞纳金350390.44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莞市太平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在(2015)东一法执字第1293号案中处理,本案分配执行款所得人民币1064870.9元。另经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2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鑫 钢
审 判 员 吴 利 琴
代理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