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行审100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科技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伟清。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02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为1694053.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02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02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为1694053.42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跃北
审 判 员 郑旭辉
代理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麦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