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2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妙琼、莫锦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营业执照:441900001179746。
法定代表人李来花。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行审94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东地税字[2015]第99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责令限期缴纳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人民币90027.6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2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鑫 钢
审 判 员 吴 利 琴
代理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