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13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
被执行人: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集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5]第412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欠缴的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93539.08元及相应滞纳金。因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社保费29661.98元、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滞纳金4282.22元,合共33944.2元),本院经过审查作出(2016)粤0606行审91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关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系列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于2016年10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五部车辆:粤X×××××、粤X×××××、粤X×××××、粤X×××××、粤X×××××;
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六处房地产:位于顺德区××街道××村伦教集约工业区D10-11号地之一(产权证号03××04);位于顺德区××街道××村国际木工机械城23号(产权证号03××76);位于顺德区××街道××村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0号(产权证号03××05);位于顺德区××云路社区××天××花园××4103(产权证号Y1××02)、3座4104(产权证号Y1××03)、2座3801(产权证号Y1××94)。
上述产权证号为03××04、03××76的房地产正被本院伦教人民法庭(2016)粤0606执4851号案在处理;产权证号为Y1××02、Y1××03、Y1××94的房地产正被本院北滘人民法庭(2016)粤0606执10845号案在处理;待其处理完毕统一分配。此外,上述其他房地产均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另,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社保费29661.98元、滞纳金4282.22元、本案执行费409.16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3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徐伟健
执行员 谭金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