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均迪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9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均迪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管理区北潢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丽琼。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均迪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13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均迪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人民币523613.3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S×××××号小型汽车,本案已对该该车辆予以档案查封,但无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96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渭强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董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岑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