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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17430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东莞兆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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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东莞兆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74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振兴路。

负责人谢某,系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兆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三宝。

(2016)粤1971行审23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兆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71165.47元及滞纳金、利息人民币355051.59元,执行费11111.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局、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其他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7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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