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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978号之一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9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202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14569-1。

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科技工业园蓝塘园区127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562998-2。

关于上述当事人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确定的补缴社会保险费312101.42元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期间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肇庆宝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坤朝

审 判 员  郭 锦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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