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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12990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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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299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机构代码:K3081759-4。

负责人刘远通。

被执行人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71910。

法定代表人李伟恩。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135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骏马路9号(宿舍)、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骏马路9号(厂房)的房产,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已向横沥法庭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向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2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渭强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董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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