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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12854号之二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28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95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村神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3)特224号、(2013)特220号、(2013)特223号】进行了档案查封,因该查封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2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渭强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董 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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