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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1074号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403行审107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东1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006994456L。

法定代表人林全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华锋,科员。

被执行人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1854X691440XXX4X6。

法定代表人徐建岳。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珠斗地城社决(2016)04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664759.61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止的滞纳金共计274077.46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64680.60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滞纳金共计179989.54元,具体数据详见附表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保险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珠斗地城社决(2016)04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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