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404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大道中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临港工业区精细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许丕强)。
本院在执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作出(2016)粤0404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5]0407098025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585031.24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内设备一批,现被执行人已缴清2015年10月的社保费本金,但滞纳金尚未缴纳。因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目前资金非常困难,且另有多个月份的社会保险费需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同意暂不执行滞纳金,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邓在闲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