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嘉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9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鹤法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地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焦广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韵佳。
被执行人鹤山市嘉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兴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嘉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8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税款8955.32元及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洽胜
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
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伟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