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翔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三法执字第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翔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韩廷彪。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东地税字[2014]第240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7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翔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翔运动器材用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744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业生
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
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