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3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鹤法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地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焦广雄,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兆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行非诉审字第16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644825.2元给申请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但被执行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铁城
审 判 员 黎佩景
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