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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执字第2448-1号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与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与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江新法执字第2448-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温永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均钦、林健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缴的税款及应加收的滞纳金扣缴入库,共21475.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有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浩华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2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学明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梁庭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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