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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其他一案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其他一案

发布日期:2014-06-07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维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娟和,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耀维,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荻海风采路三围开发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企独粤江总副字第007637号;单位社保号:4762914239。

法定代表人:黄文忠。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地税三社处(2013)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7745.17元;及开地税社罚(2013)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交行政罚款17228.32元。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开地税三社处(2013)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及开地税社罚(2013)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开地税三社处(2013)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及开地税社罚(2013)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十三条、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开地税三社处(2013)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及开地税社罚(2013)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锦维

审 判 员  张永进

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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