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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2268、2269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与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与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0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2268、226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机构代码:K3079946-1。

负责人徐沛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纵大道59号,注册号:441900000613670。

法定代表人邹飞。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二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作出的东东城地税通[2015]0004、0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通知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缴交拖欠的营业税及滞纳金共48489.06、城建税及滞纳金3394.23元、教育费附加1341.29、地方教育附加894.19元、堤围费562.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2268、2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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