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鹤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5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行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钟美红。
委托代理人石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驹,局长。
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鹤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4行初1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以其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撤回上诉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预交),由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陈汉锡
代理审判员 周 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吴慧仪
书 记 员 区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