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7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
负责人邓佩钦,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住处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村金兴工业区金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任合帮。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2017)粤1971行审138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拖欠的各项社保费本金382208.16元、利息7151.25元、滞纳金59614.27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66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因车辆暂无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理。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原处经营,下落不明。另,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合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宗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