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09-29 我要评论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5-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粤0404执99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404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应补缴社会保险费16,666.59元。

现被执行人珠海市祥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补缴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社会保险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