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被申请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0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行审12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公彦,该分局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东、谭奕能,均系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簕冲开发区簕*****。
法定代表人:陈素媚。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开平市地方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作出的开地税三费限改字〔2018〕100804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82844.86元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粤税函〔2018〕34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所属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等7个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三部分(二)派出机构第4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负责三埠街道、塘口镇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地方税务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查询其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通过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遂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三埠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地税三费限改字〔2018〕100804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富颖制衣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82844.86元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杰华
审判员 李国盛
审判员 姚佳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