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局分局、东莞市欣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局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汤显祖塘福路**,组织机构代码:11441900707735334T。
负责人叶沛基,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欣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53595Q。
法定代表人朱黎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局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欣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一、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被执行人东莞市欣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97204元;二、被执行人应在2019年3月底之前还款三万元人民币,后期每月按人民币一万元还款直至还到正常缴费;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局分局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971执1644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