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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许镇和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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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许镇和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9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行政新区塘福路**。

负责人叶沛基。

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东浦市场批发**。

经营者许镇和。

被执行人许镇和,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许镇和、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8)粤1971行审347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20625.9元及滞纳金、利息5663.5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镇和、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作了相应处置: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镇和名下的粤S×××××号牌汽车,因无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18年11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许镇和的财产情况,但暂无回复。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兄弟蔬菜店已无经营。(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9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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