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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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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417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负责人曹益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胜洪,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杰成,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83248421。

法定代表人李瑞珍。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490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大岭山费限改[2017]3142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缴纳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223422.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粤1971执4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王 耀 芬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 建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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