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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分局、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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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分局、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5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东、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棋杆镇岭南村古塘村10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梁泽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分局与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粤7101行审396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422519.64元及滞纳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粤A×××××、粤A×××××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8/9/26至2020/9/25)、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吉声琴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从化市鳌头镇棋杆岭南村的土地(土地证号:2009-&tim**;×9),该土地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依你方请求,向南沙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422519.64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422519.64元及滞纳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7执30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志

审判员  张冠军

审判员  周 超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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