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南港大道中税务楼。
法定代表人:庄志凯,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平东大道中珠海大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锦源。
关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7)440404733127543-1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404行审26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32,599.69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89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 海